甘肃岷县工业园区简介

来源:甘肃园区招商网发布时间:2021-02-15 23:23:45字号:
甘肃岷县工业园区
园区简介
  岷县工业园区始建于1996年,1999年8月被省政府批准命名为“省级乡镇企业示范区”。2005年通过全省第一批开发区审核,并更名为“岷县工业园区”。2006年经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后,由省政府正式批准命名为“省级工业园区”。2010年经市政府批准,加挂“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岷县示范区”牌子。工业园区辖西川工业园、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、中药材物流园、闾井建材工业园,规划总用地面积14.018平方公里。
  交通条件
  距省府兰州市267公里 ,距陇海铁路陇西火车站120公里,是通往兰州、陇西、陇南、甘南和四川的必经之地,国道212线、省道306线的交叉连接使岷县处在一个经济相互促进、文化相互渗透、观念相互影响的“四区八县”经济增长带中心位置,是甘肃南部重要的商品集散地,享有陇上“旱码头”的美称。
  主导产业
  岷县工业园区积极发展中医药、农副产品、建筑建材、地方特色食品四大产业。
  园区规划
  工业园区增容扩区,新规划的岷县工业园区由“一区四园”组成,即下辖西川工业园、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、中药材物流园、闾井建材工业园。目前,西川工业园共投入资金4768万元,基本实现了“五化”;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已征用工业建设用地1260亩,基础设施启动建设,正在积极招商引资。
  基础设施配置
  园区内规划布局合理,水、电、路、通讯等基础设施均达到规划设计要求,基本达到了绿化、亮化、硬化、净化、美化,并与县中药材种植示范区,十里镇的千亩玫瑰园,岷阳镇、清水乡的千亩GAP当归基地和千亩洋芋基地,岷峰农贸市场咫尺相距,办公、生活、出行便利无忧。
  现有企业
  金大地精淀粉公司
  瑞丰公司
  方正公司
  天宝食品公司
  岷喜粮油公司
  福昌有限公司
  冬梅食品有限公司
  向阳罐头厂
  岷海制药有限公司
  岷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
  顺兴和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
  天容中药材有限公司
  ……
  园区政策
  第一条
  围绕市场化、工业化的发展方向,鼓励利用岷县资源和区位优势投资高新技术产业、中药材及农副产品加工业、劳动密集型产业、环保节能型建筑材料业和商贸流通业。
  第二条
  外商可按照“优势互补、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”的原则,开发和投资以下项目:
  1、能源、交通、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;
  2、药材、草畜、马铃薯等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;
  3、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项目;
  4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;
  5、种植、养殖综合开发、生态环境建设、荒山荒坡综合治理等项目;
  6、商业贸易、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、旅游业以及其它资源开发和资源开发服务项目。
  财政奖励及配套资金政策
  第三条
  中外投资者在岷县境内投资兴建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的生产加工项目,自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,所得税执行“两免三减半”政策,第5年实行财政奖励政策。第5—6年在企业上缴税收中县级财政既得部分按50%奖励返还给企业;第7年按25%奖励返还给企业。
  第四条
  中外客商投资出口创汇企业,执行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优惠及出口奖励、退税政策,同时享受上述奖励政策。
  第五条
  凡立足药材、草畜及林果业兴办加工企业的,可纳入国家重点开发项目予以扶持,并由相关部门协助上报申请落实配套资金。
  土地优惠政策
  第六条
  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,可依法转让、出租或抵押;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,也可依法转让、出租或抵押。
  第七条
  凡投资项目的生产用地,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,可依据外商意愿以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;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的项目,3年内免缴租金。
  第八条
  凡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,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,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,政府依法确权登记,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,最长可达50年。
  第九条
  改革用地审批会审制度。按照特事特办、急事急办的原则,对县上报的建设用地材料,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;对审核用地审批条件的报件,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。
  第十条
  对投资于工业项目的,土地出让金可按投资规模大小财政给予适当补贴,即投资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,财政补贴10%;投资2000万元以上(含2000万元),财政补贴20%;投资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,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30%。
  税收优惠政策
  第十一条
  凡在县内新办的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企业,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,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: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;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第十二条
  凡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,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在2010年前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第十三条
 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%,用于社会性开支的费用。
  第十四条
  企业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,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。(1)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,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,在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所得税5年。(2)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、炉渣、粉煤灰做主要原料,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所得税5年。(3)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,在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,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。
  第十五条
  放宽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。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工业企业,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;凡年销售额达180万元的商贸企业,可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
  第十六条
  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—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,由国税机关一年内认定为辅导期或临时一般纳税人。
  收费减免政策
  第十七条
  凡在县内新上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,符合收费条件的,建成投产之日起,一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;免收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其他行政性费用。
  第十八条
  中外投资者在岷县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材、草畜及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;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费用减半收取。
  投资服务政策
  第十九条
  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—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、商贸流通项目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,由项目责任单位或引资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,为投资者办完全程审批手续;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、商贸流通项目,由县招商局和项目承办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,为投资者办完全程审批手续;重大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,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采取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的办法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。
  第二十条
  工商登记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自受理决定之日起,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。
  第二十一条
  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,由县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和协助办理,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(涉及到报国家、省、市以上审批的土地征用、项目规划手续、特殊行业审批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办结时限)。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督办。
  第二十二条
  外来投资者、高、中级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、子女,一律享受城镇居民待遇。其子女的入托、入学,凭“招商引资优惠卡”可在本县选择就学学校,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时,免收借读费。
  第二十三条
  企业建成投产后,每年免费在县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、产品做宣传广告一次,连播7天。
  第二十五条
  县监察局对投诉问题分类及时分送承办单位限期办理答复。承办单位在办理时要严格办事程序,从简从快办理,并书面答复投诉人,重大投诉问题同时报县委、县政府。